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應主要包括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有法定的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有主觀上的過錯。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
1、有違法的行為。
違法行為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也即是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簡而言之“法無明文不賠償”。
法定的四種行為是: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為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期性、穩定性為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
(三)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情節惡劣的,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法定的損害結果。
離婚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導致離婚;
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致使對方精神痛苦和創傷,造成非財產損害;
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肉體上的傷害,其它財產利益也受損失。
這三方面的損害事實是構成離婚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導致離婚這個法定要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系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
3、行為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法定損害結果的出現,即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這種因果關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倘若行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相反,離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是婚姻法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上要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確定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成立,即離婚; 第二步再確定配偶一方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離婚的原因; 第三步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只要確認行為人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和無過錯方因此行為而請求離婚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系。
4、有主觀上的過錯。
離婚損害侵權的主觀過錯,應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在主觀上有意違反婚姻法規,明知合法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故意的主觀意圖不難確定。過失在離婚損害中根本不存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過錯所致,過錯的認定較復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判斷離婚有無過錯,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圖,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為依據,本著二條原則來認定:
一是對損害行為人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要舉證證明損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可以推定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過錯的故意。如果損害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無過錯方實行行為法定原則。無過錯方也即提起賠償的一方若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便有這四種情形之外的且導致離婚的行為,均按行為法定原則來認定其無過錯。這種無過錯是法定的無過錯,不是日常生活中的無過錯,比如女方好吃懶做不務家事,男方強迫女方做事,導致離婚,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過錯,但在法律上沒有過錯,男方不能因此提起損害賠償。在司法實務中雙方均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能否提起損害賠償,婚姻法沒有規定,如男方實施家庭暴力,女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雙方能否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本人認為是可以的,按照各自過錯的大小,分清責任比例,實行過錯抵消,精神賠償也可以量化為具體數字相互抵消,最后確定賠償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