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王女士于1979年登記結婚,雙方相識于微時,婚后共同努力,白手起家設立了資產逾千萬的公司,并且生育有三個子女,均已經成年。
2013年前后,王女士偶然發現丈夫與多名婚外異性存在密切關系,且與黃某已經共同生育一子,現已經年滿5歲。故訴至法院,稱丈夫與黃某長期同居并構成重婚,且已經生育一子,給其造成重大精神傷害,現要求離婚,并由丈夫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
庭審時,張先生否認與黃某同居及重婚,其稱與黃某僅發生了“一夜情”,不料黃某由此懷孕生子,其不得不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給予王某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傷害。現王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堅持要求離婚,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準予雙方離婚。
但張先生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并非婚生子,但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其要求張先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并據此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駁回了王女士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求。
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特別是其與婚外異性已生養子女多年,有違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其行為無疑對作為配偶的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
盡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實,但王女士有權依據相關法規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綜上,三中院綜合張先生行為的具體情形、損害后果以及其經濟能力等因素,改判其向妻子王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