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可以考慮的以下因素:
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