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原告廖某與被告林某的房屋被煤電一體化項目建設拆遷,政府有關部門安置了一個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修建房屋,但被告林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宅基地以4000.00元的低價轉讓給被告田某,憤怒之下的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林某、田某告到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麟鳳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林某系家庭成員,在其房屋被拆遷后對政府安置的宅基地,雙方都享有使用權,雙方對該宅基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被告林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雙方的宅基地使用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土地,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單獨轉讓。故依法判決二被告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可以為兩個以上的個人共有,本案中作為夫妻共同享有的宅基地,系夫妻雙方的大額財產,對大額共同財產的處理,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本案中值得一說的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認識,宅基地的所有權作為農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權利形態,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國家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以修建住宅為主要用途,不得出賣和轉讓,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