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離婚訴訟中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然而在婚姻訴訟中經常是一方要盡快離,另一方卻堅決不離,因此,法庭“判離”還是“判不離”成為當事人雙方最關注的問題。一般來說,法庭會根據本案開庭審理情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作一個綜合的分析判斷,但是其后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一)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二) 有賭搏、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四)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一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所列情形可視為婚姻法條款的補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婦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到本次審理前原告曾經起訴過離婚的情況,二次起訴甚至三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離婚肯定會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別。
上述條款并未窮盡列舉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實際上還會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會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