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雙方要離婚時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合法的取證手段能確保證據在訴訟案件中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離婚取證手段仍有些情況是不可取的,下面將介紹三種情況。
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于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并不大。理由是:
(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
(2)由于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只是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