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應當返還的情況是什么?
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通常在女方已接受彩禮,但是雙方尚未結婚的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
彩禮應當返還的情況是什么?
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通常在女方已接受彩禮,但是雙方尚未結婚的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