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段的婚姻都是愛情修成正果的結果,如果說愛情是兩個人感情的問題,那么,婚姻就是兩個家庭的問題。中國大部分地區結婚時,男方都是要給女方彩禮的,當出現離婚問題的時候,彩禮的糾紛也就出現了。楊小琴與前夫就曾面臨過這樣的問題。
楊小琴于2001 年12 月經他人介紹與李強相識,并在2002 年4 月25 日與其登記結婚。結婚前,李強給楊小琴父親彩禮現金15000 元,另出具5000 元彩禮欠條一張交給其父親。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因為家庭經濟條件差,依靠單位救濟生活,導致夫妻經常因為經濟問題發生糾紛。2003 年12 月到2004 年初,楊小琴兩次離家出走,并于2004 年4 月26 日起訴要求離婚。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系,并判令楊小琴返還收取的彩禮。
滬律網溫馨提示:對于彩禮來說,涉及到的是兩個家庭的往來。本案中,李強給楊小琴父親彩禮20000元,家庭生活的更加困難,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道德方面,離婚后,都應當歸還彩禮。“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樣是法律中明文規定的。
根據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法律中明確指出: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這些是不能被認定為彩禮的。
有人戲言: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其實結婚是倆個相愛的人有了多一層的保障。隨著各種婚姻案例的出現,我們不得不反思自己。本案中,原本有著夫妻關系的二人對簿公堂,我們看到的也許是心酸與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