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大的離婚財產糾紛案3月25日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對離婚夫妻將對簿公堂,分割總額超過3億元的家產。據悉,該案僅訴訟費就高達160萬元。
本案原告張某在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訴狀中闡述,1996年和被告余某結婚,僅過了一年多,張某即發現余某有外遇,并育有孩子。張某于2000年底向法院申請與余某離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
據了解,2001年底,張某向法院申請離婚時,并沒有向余某提出多少經濟要求。張某和余某的婚生女兒自小患有雙股關節骨膜炎,張某在離婚時要求余某一次性給予孩子的醫療費和撫養費共約23萬元。但二審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張某缺乏證明余某經濟條件優越的證據為由,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只判決了余某應該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撫養費,而擁有大連長江廣場有限公司暨希爾頓酒店巨額股權和財產的余某,竟然至今未支付分文。
正因如此,離婚后張某才下定決心,全力查找與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產的證據,并于2002年底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主張自己的經濟權益。
海南省婦聯權益部主任毛維萍分析說,夫妻雙方一旦離婚,婦女往往遇到對家庭財產狀況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而導致家庭財產分割不公正,家庭婚變對婦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而離婚時家庭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又損害了婦女的經濟利益,《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婦女的財產權在離婚時很難得到保障。
對此案,海南萬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某的代理律師王雁磊認為,由于婦女對家庭財產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護,因此在離婚官司中往往是女方要去將財產找出來,大量的舉證責任在女方,特別是財產屬于公司股權時取證工作更難,對婦女明顯不公。
王雁磊介紹說:當大量的男方財產,存在于男方所在公司,男方在公司所處的高級管理人員地位,就造成了當事人和代理人無法取得證據,特別是涉及到男方在該公司的工資、獎金、利潤分配和以股權表現的財產狀況時,女方及其代理律師根本不可能從該公司取得相關證據。
海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經濟法研究專家嚴傳東說: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數量急劇增加,表現形式也日益復雜,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復雜的形式,也正因為它的復雜性和涉及財產的數額往往比較大,而成為許多夫妻財產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
嚴傳東說,由于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制度讓事先沒有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無法舉證,財產難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妻子支配的大多是日常開支部分,而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既不關心也不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妻子往往因為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使取證難成為目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中的一個突出特點。
他認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一切財產,除非婚前另有約定的,應該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新的婚姻法用列舉法將家庭共同財產分得過細,反而不利于司法實踐。立法部門應該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建立保障婦女知情權的制度,對已經發生的婚姻糾紛,婦女的知情權應該得到保障,一方名下的財產,另一方有權去調查取證,如果不能給予保障,應該舉證倒置,即男方證明自己沒有那么多財產;此外,還應該延長婦女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離婚時沒有查到的財產,以后暴露出來,還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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