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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長期對家庭不負責對妻子不負責導致妻子外遇從而導致離婚,女方因感情用事只要求要孩子,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請問還能在起訴要求分得財產嗎?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可以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另外,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不包括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你能舉證證明當初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可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