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平和婷婷經人介紹相識后,僅過了三個月便去領取了結婚證。緊接著,阿平憑借個人的關系以優惠價買下了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房屋的產權人是阿平和婷婷。首期房款付了16萬元,其余34萬元以阿平的名義申請到了一筆貸款,分15年還清。又經過幾個月的緊張準備,兩人熱熱鬧鬧地進了洞房。不料,在兩人世界里才過了幾個月,他倆就“徹底看清了對方的真面目”,吵了幾次架以后,婷婷打起行裝回到了父母身邊。此后便開始了一場離婚訴訟。
兩人建立家庭也就年把時間,既沒有孩子,也沒有更多的固定資產,唯一令雙方難以割舍的就是這一套房子。一審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把房子判給了阿平。兩人在婚后共同償還的4萬元貸款,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辦法由阿平付給婷婷2萬元,還沒有償還的30萬元貸款今后由阿平負責還清。婷婷在訴訟中曾經提出,當初50萬元買下的房屋如今已經增值,她要求對半分割增值款。法院經過評估,確定房屋增值了10萬元。由于房屋是阿平以優惠價買下的,尚欠的30萬元貸款今后還要阿平負責償還,所以一審把10萬元的三分之二判給了阿平,三分之一判給婷婷。判決以后,雙方都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雙方對離婚、現有財產分割等項內容都愿意按照一審判決那樣處理,對增值款分配的一項重新作了約定,由婷婷得其中的2萬元,另外8萬元歸阿平所有。主持調解的袁月全高級法官是這樣分析本案的:雙方爭執的10萬元增值利益,是由已經投入以及還要繼續投入的50萬元購房款帶來的。在這50萬元中,首期付款16萬元和歸還貸款4萬元,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此算來,婷婷僅投入了10萬元。首付與還貸中的另10萬元,以及今后還要繼續還貸的30萬元,都是由阿平投入的。由此可見,婷婷與阿平各自投入資金的比例為一比四,因此現在按照一比四的比例在婷婷與阿平之間分配增值利益是比較合理的。
當前,離婚案件中往往都存在著房屋增值的問題。對于這部分增值的利益,經過評估確定之后究竟該怎么分配?袁法官認為,首先應當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原則,二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具體處理時,通常有兩種操作辦法。一種就是本案所采取的辦法,以雙方各自的出資額作為比例來分配增值利益。這種辦法不必提前還清貸款,但雙方所得的增值利益不一定相等。另一種辦法是先由雙方共同把所有的房款全部還清,然后再各半分割增值利益。這一辦法需要一次還清全部貸款,然后平均分配增值利益,但是對當事人償還貸款的經濟能力有較高要求。以上兩種辦法各有利弊,要根據案件中的具體情況選擇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