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遺產鬧上法庭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親情與財富的碰撞,讓太多的人無奈。父母為了子女操勞一輩子,去世后,本想著將自己拼搏的成果留給子女,哪里會想到成果的爭奪呢?最近,博羅縣法院就處理了一件關于爭奪遺產,姐弟對簿公堂的事件。
退休的干部老曾對這個世界還有太多的留戀,卻不幸去世,留下了七萬多元的遺產,以及政府給老曾子女的撫恤金十萬元。可是,姐姐和弟弟卻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兒子劉某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姐姐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母親的遺產,以及政府的撫恤金,劉某與姐姐同母異父,劉某認為兒子繼承母親的全部遺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什么值得懷疑,堅決要求多分遺產。被告曾某答辯稱,其母親生前的生活,及患病住院期間,劉某連到醫院看望母親都沒有做到,一直都是由她自己照顧,劉某根本沒有盡到法定贍養義務,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我國傳統道德要求,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依法無權分割母親遺產和撫恤金。處理案件的主審法官覺得,本案為遺產繼承案件,應當以調解為主,更何況,原告和被告是姐弟的關系,雙方不應該過分計較付出與得失,無論怎樣,在親情的面前,雙方都沒有贏家。庭審后的一個月內,法院經過數十次的調解,但是雙方依然各執己見,拒絕讓步。調解無效,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認定原告劉某對其母親在生前及患病住院期間沒有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因此,原告在分割其母親遺產及政府發放的撫恤金時依法應當少分,判決原告僅得三萬五千元,其余財產由曾某繼承。判決結果很公正,但是姐姐和弟弟的那份親情卻不在。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面對遺產繼承問題,親情應該放到第一位,能夠調解解決,千萬不要對簿公堂。親情面前,遺產糾紛沒有贏家。為人子女,無論是從道德還是法律方面,都應當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做一個合格的子女。
根據我國《繼承法》中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國的繼承法中,都有指出,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本案中,姐弟對簿公堂,完全沒有感受到親情的溫暖,現實中很多這樣的案例,一次又一次的拷打著人性,面對父母的遺產,親情面前,究竟要如何選擇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