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現代生活工作節奏不斷加快和網絡等科技不斷發展,以及閑暇時間不斷縮水,年輕人對感情的投入也開始變得講求效率。于是乎,“閃婚”成了未婚年輕人的一種時尚,閃電般的相識,閃電般的愛情火花,閃電般的結婚。但由于對彼此的了解都不夠深入及現代年輕人的個性強烈等原因,“閃離”者也越來越多,有的甚至“閃婚”十多天就到法院要求“閃離”。那么,閃婚閃離財產如何分配呢?
案例:
原告吳某與被告肖某均是80后,且均是撫州市人,吳某大學畢業后在外地工作,肖某在撫州市某學校教書,2008初經人口頭介紹(未見面)后,開始通過QQ在網上聊天交流,2008年過年時吳某回到撫州市,兩人見面后即閃婚了,并于結婚登記當日下午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吳某繳納了首付款9萬多元,商品房購買合同中買受人為吳某、肖某,第二天吳某在銀行存入3萬元用于該套商品房的每月還貸。閃婚后由于婚前接觸時間短、性格不合等原因雙方一直感情不好,并時常打架,故吳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肖某離婚,肖某也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商品房為婚后買的,屬于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而吳某堅稱該套商品房是其一人付的首付款,還貸也是其一個還的,故該套商品房為其個人財產。究竟,吳某和肖某閃婚閃離財產如何分配呢?婚后買的商品房是吳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
吳某和肖某閃婚閃離財產如何分配呢?對于該套商品房是吳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形成了以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第八條,關于夫妻貸款購置的房屋、車輛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的精神,該套商品房的首付款、還貸均是吳某一個人出的錢,且是在結婚當日、第二日出的錢,故這套商品房屬于吳某的個人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套商品房是在結婚后(上午辦理的結婚登記、下午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買的,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是吳某、肖某,故該套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確認結婚當天系原告吳某交的首付款、結婚后第二天系原告吳某存入3萬元用于還貸,故分割該套商品房時原告吳某可適當多分點。
筆者認為,男女雙方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后,雙方不僅僅具有了人身屬性,還具有了財產屬性,且時間起算點應該從辦理完結婚登記手續開始計算。自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均應受《婚姻法》的約束。本案中的商品房是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買的,且購房合同中明確寫了買受人為夫妻兩人,在雙方對該套商品房的產權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由于首付款和后續還貸的錢是吳某出的,可以推定為吳某交首付款和后續還貸的錢時贈與了一半給肖某,這是一種隱性的贈與,故該套商品房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傾向于同意第二種意見。
后記,吳某和肖某閃婚閃離財產分配糾紛案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知識延伸:
離婚集資房過戶手續辦理流程
沒有房產證的集資房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因此,下面我們講的離婚集資房過戶手續怎樣辦理是取得房產證的情況。那么,取得完全產權的離婚集資房過戶手續怎樣辦理?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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