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用虛假的結婚證明購買了單位的一套福利房后又真的登記結婚,后來又因感情不和打起離婚官司,而當初這套用虛假結婚證明購買的房產成為案中案,雙方為此對簿公堂。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確認房產全部歸其所有的訴求。原告不服上訴。昨天,此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緣起:用假結婚證購買福利房幾年后登記結婚
原告高先生祖籍東北,現年34歲,從小跟隨父母在深圳長大。他在起訴中稱,案件涉及的房產系其父親單位1989年分配給他們一家居住,后來又作為福利房賣給他父親。在辦理購房手續前,高先生的父親去世,經過協商,單位同意高先生家庭繼承購買房屋的福利,但前提是購房人需滿足已婚條件。經過商議,家里決定以高先生的名義申購該房。但當時高先生未婚,被告官小姐是他們家保姆,與高先生正在戀愛。2002年,高先生和官小姐以虛假夫妻關系向高先生父親單位辦理了購房手續(兩人實際于2006年9月登記結婚)。房款總計201096元,均系原告家庭出資,分兩次付清,分別為5萬元和151096元。 2008年,官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高先生離婚,并分割該房產。高先生通過向國土部門查詢,發現官小姐已私自將該房產性質變更,由“綠本”變成“紅本”,可上市交易。高先生認為,該房產是其繼承父親福利并由其出資購買,由于購房條件限制,才借用被告名義,以夫妻名義申購。因此,該房產實際是原告個人財產,請求法院確認該房產為其個人所有。
一審:舉證不力原告訴求被駁
對這起因離婚引發的房產官司,福田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登記的物權歸屬和內容,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和權利份額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和真實的權利份額。本案中,涉案房產的登記人為原、被告兩人,權利份額為各50%。原告對上述登記提出異議,認為該房產應為原告一人所有,依法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用以推翻上述登記內容。但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未能完成該項舉證責任,其提交的收款收據并非全額購房款,且鑒于雙方當時是共同購房并已同居,收款收據并不能證明資金來源,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駁回了原告高先生的訴求。
二審:購房款來源成焦點
昨天下午,此案在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上訴人高先生沒有聘請律師,自己參加庭審。被上訴人官小姐則并未現身,而是委托律師參與訴訟。
主審法官對相關事實進行了核實。涉案房產20余萬元究竟是誰出的,成為庭審中的焦點。高先生堅持認為,該房的全部房款均是自己支付,官小姐只是與自己假結婚,出了一個婚姻的名義,并沒掏一分錢。但案卷證據中只有一張151096元的收據,是高先生父親單位出具的購房收據,收據顯示付款人是高先生。但另一張5萬元的收據卻沒在卷宗里。高先生聲稱兩張收據的原件均在自己手里,法官讓其庭后提交。官小姐的代理律師則不同意高先生的說法,他稱當時官小姐也出了10萬元,其中4萬是向親戚借的,6萬元是自己積攢的,請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官小姐于2008年6月向福田法院起訴,要求與高先生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駁回了官小姐的訴求,官小姐上訴后,此案發回重審,目前仍未結案。
昨天的庭審持續了1小時左右。庭后,高先生向記者透露,官小姐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到國土部門更改涉案房產性質,同時,由于這套房產屬于單位的福利房,更改房產性質需經原單位同意及相關負責人簽字,而據他查詢的結果,官小姐用以辦理變更手續的單位印章和負責人簽名很有可能是偽造的,國土部門負有把關不嚴的責任,他將視本案的結果決定是否對國土部門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