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夫妻倆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下離婚。一年后,雙方再起糾紛。“她不付賠償款,我為什么要搬?”前夫理直氣壯,嚴女士(化名)卻認為前夫未付撫養費,雙方互相指責,最終鬧上法院。
日前,思明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調解,海峽導報記者參與了調解過程。糾紛 “在前幾年,我們貸款買下了一套房子。”原本以為幸福生活從此開始,但沒想到的是,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夫妻倆反而因為瑣事,爭吵不斷,感情破裂。
2013年5月,夫妻倆在法院調解下離婚,均同意婚生女隨嚴女士共同生活。為了能給孩子一個固定的住所,嚴女士提出房子所有權歸她,并表示愿意補給前夫陳先生賠償款40萬元。前夫則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前夫表示同意,兩人簽下協議。
“后來我多番要求他從房子里搬走,他都不肯。”嚴女士很郁悶。“不是我不肯把房子騰出來,賠償款她一分未付,我為什么要搬!”陳先生也理直氣壯。
嚴女士表示未及時付賠償款是因為丈夫沒付過孩子的撫養費。嚴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離婚協議中未注明陳先生必須搬離的期限,因此無法強制執行。無奈之下,嚴女士將陳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陳先生立即歸還房屋,不得帶走屋內任何家電產品。同時要求陳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費3萬元以及離婚后至今的撫養費 1.5萬元。
調解
根據最初的離婚協議,陳先生確實需要按月支付撫養費給嚴女士。陳先生不按時支付,違背約定,負有一定法律責任。因此建議陳先生將撫養費按實際拖延月份補齊,并保證按時繳費。從嚴女士角度來說,既然協議已經明確規定賠償款的金額以及交付時間,則嚴女士必須按協議執行,否則屬于違約行為。
在法官和導報記者調解下,陳先生愿意將之前欠下的撫養費補齊給嚴女士。嚴女士也同意將賠償款轉到法院調解賬戶,待陳先生將房子騰出,以及將戶口遷走后,由法院將賠償款轉給陳先生。雙方對這一調解方案表示贊同,雙方握手言和。
建議
在簽訂各類協議時,要注明截止時間,務必嚴謹。盡量多閱讀幾遍協議內容再進行簽字蓋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