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走到離婚這一步,在財產分割中一套共有房產引發二人最大爭執。崆峒區法院在審理此起離婚案件中,采用競價方式對房產進行了分割,出價高的一方得到樓房,并按出價的一半補償對方,使得離婚案件順利審結。
黨某與饒某是同一單位職工,2000年4月登記結婚,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兩人曾有3次訴訟離婚經歷,雖經崆峒區法院兩次調解和好、一次判決不準離婚,但夫妻關系并未改善。
2014年3月,黨某再次起訴與饒某離婚。崆峒區法院在審理中,感情破裂的雙方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分割共同財產等問題上各執己見、互不讓步,尤其是對婚后從他人處購得的1套本單位福利性住房(建筑面積81.2平米,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使用權爭執激烈,大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之勢,致案件調解陷入僵局。
對于雙方爭執的房屋使用權問題,法官雖能依法判決,卻又擔心判決后矛盾并未化解、案結不了。為慎重起見,崆峒區法院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經征得雙方同意,可以采取競價取得的方式處理。
在征得了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后,法庭確定由競價過程中出價最高者取得該房屋使用權,再按最高出價認定房屋價值進行分割。最終,雙方通過競價達成協議:饒某以32萬元出價取得房屋使用權,同時支付給黨某50%的房屋價款,即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