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了協議分割,但遺忘了女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1個月后,男方忽然想起此事,要求對女方公積金予以分割。近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男方請求。
本案原告殷某系下崗職工,被告唐某系國家公職人員,雙方結婚多年,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7月在石門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當時雙方均遺忘了唐某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離婚一個月后,殷某忽然想起唐某的住房公積金從未動用,金額較大,但離婚時未能分割。經向石門縣公積金管理處查詢得知,唐某的住房公積金累計已達115148元。于是,殷某向石門縣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唐某的住房公積金。
石門法院受理了這起特殊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后,在充分掌握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多次分別采取“背對背”與“面對面”的調解方式,建議雙方看在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分上協商處理,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多次調解無果。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人僅限于公積金賬戶的所有人,且必須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離、退休時,方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殷某無法實際分割唐某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數額,因此該款項應確定歸唐某所有,同時由唐某對殷某給予適當補償。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同時結合被告唐某的經濟條件,法院判決由唐某給殷某補償現金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