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幸遭遇車禍致癱瘓,丈夫變心離婚并起訴要求分割85萬元車禍賠償金。近日,海淀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分割車禍賠償金的糾紛。
趙先生認為,這筆錢是兩人婚姻存續期內所得,應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所以他有權獲得一半。而妻子認為,這85萬元的賠償金是拿自己的生命換來的,不同意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那么,車禍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丈夫可分割妻子車禍賠償金嗎?
我認為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無權分割妻子的車禍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除一方的婚前財產外,以下財產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
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而交通事故致癱瘓所獲的賠償金,是因殘疾者個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的補助,救濟,具有明顯的個人屬性,應該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本案中,雖然這85萬元的賠償金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但這筆賠償金是由程女士遭遇車禍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應當屬于程女士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分析,車禍賠償金屬于妻子個人財產,丈夫無權分割,應駁回丈夫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小編:鄧敏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