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某和老伴住的職工房遇上了房改政策,女兒小王和女婿李某為了孝敬二老,出資將房子買了下來,產權登記在兩位老人的名下,并且由老人繼續居住。但半年前女兒小王和姑爺鬧離婚,兩人一直商量著如何分配共同財產。王某突然想到自己買房的時候,姑爺李某可是付了錢的,要是他和自己女兒離婚后,會不會分這套房子呢?所以王某想知道,李某離婚時是否能對自己現在居住的房屋主張權利?
答:“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結合本案,雖然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小王和李某,但是該房屋是單位給王某的福利,并且登記在王某和老伴名下,李某和王某及老伴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李某可以主張王某還款,但是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