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我2007年離的婚,因當時草率決定協議簽了所以財產歸男方,全部是婚后財產,現在自己想要回部分,可以嗎?
廣東宏尚律師事務所曾永前律師回復:一、如果對方隱瞞財產或者逼迫、欺詐你簽訂協議,可依法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要求撤銷協議,處理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二、因此類事務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不明之處可電話咨詢。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