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與前夫于2002年在法院辦理離婚。因我們在離婚前已就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有財產歸我,包括一套按揭房。故法院判決中除提到孩子的撫養權歸我和他負擔撫養費外,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問題。我一直擔心只有一紙協議能不能保證我的權益。而且,如果將來萬一不幸丟失或被燒毀我會不會因此失去所有權。離婚后他搬出去住了一段時間,后來又借口接送女兒方便搬回來住。由于我的經濟條件較差,離婚至今按揭房款都是他交到銀行。他可否以此為由,要求該房產的權益?
滬律網浙江杭州陳女律師回復:
最保險的辦法是將房產過戶到你的名下。
滬律網北京馬國華律師回復:
法院沒有判處房產,是不是因為房產證沒有到手而不予處置吧!一旦有了產權證,爭議才有可能通過訴訟解決。如果房產名字是你,還好說。如果是對方的產權名字,你務必要起訴才能把房產權爭取過來。
滬律網廣東廣州楊帆律師回復:
一、關于法院沒有處理財產的問題。離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因為您在起訴離婚時沒有涉及財產請求,被告(您原來丈夫)沒有提起財產分割的反訴,因此法院沒有做出處理。
二、關于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如果該協議不存在雙方串通轉移、隱瞞財產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或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那么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對方反悔不愿意繼續履行協議或者要分割有關財產分割的,您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