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如同一條鐵律,但實際上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考量。
離婚了,保險應該怎么分?
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保險
1.財產險
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用或退保后的費用;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應是較有爭議的一點,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證,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辦理的個人人身險所繳的保費無疑劃歸到共同財產,也就意味著離婚時需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上《保險法》與《婚姻法》在這一塊有相抵觸的部分,《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后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補償對方現價一半金額即可,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后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財產險
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可見,“保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
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視情況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后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的,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
一般有兩種方法:
一是通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但保單現價因年限有所變化,未必在退保時就能取回所繳保費全部金額,存在一定虧損風險。
二是通過變更投保人,將保單轉讓給被保人后要求被轉讓方補償當年保單現價的一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