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霞和王某牛夫妻的婚姻有些曲折,兩人曾于2014年6月26日結婚,后又于2014年7月8日協議登記離婚。離婚時他們既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債務。不過,離婚后沒多久,雙方又復婚了,并于2014年11月23日,在杭州市拱墅區購買了某公寓的一套房屋。2014年11月26日這處房屋登記在了王某霞、王某牛兩人名下。
但沒想到的是,購房后沒多久,王某霞在使用這處房屋以及辦理戶口遷移等事情上又與王某牛產生了矛盾,雙方關系繼而惡化,最終無法調和。隨后,王某霞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對這處房屋依法予以折價分割。
對此,王某牛卻說,房子是他當時單獨出資購買的,王某霞無權分割。而且他還認為,王某霞當初與他復婚是另有目的,就是為了分得一些財產。
此案經法院調查審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進行了判決。拱墅區法院認為,此套房屋登記在王某霞和王某牛雙方名下,屬于共同共有。雖然,王某牛提出,王某霞與其復婚動機不純,但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其一人所有。因此按照雙方認可,這處房屋歸王某牛所有,同時王某牛應當向王某霞支付房屋折價款共計765000元。
法官說,此案的判決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該規定明確表示,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雖然王某霞作為房屋的共有人,拿到了房屋一半的賠償款。但王某牛也提出了反訴,要求王某霞返還房屋一半的購房款。原因是當時買房是他一個人出的錢,王某霞雖然也聲稱這處房屋為共同出資購買,但由于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牛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