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對自己的權利的擁有的意識和法理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因而即使是朋友,是夫妻,是家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現在人們對自己的權利的擁有的意識和法理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因而即使是朋友,是夫妻,是家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管是對于新婚夫婦還是即將離婚的夫妻,婚后買房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呢?
存在兩種情況
屬于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買房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另一種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我們來據他看看這兩種情況下不同的判定方法。
1、婚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婚姻法新規: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