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家析產,在很早以前就為人耳熟能詳的詞語,本身不會很難理解,但是,它往往引發諸多家庭矛盾,甚至親屬間斗毆、廝殺。法院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一般會先認定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有哪些、區分家庭財產和個人財產,然后根據財產分割原則來分割財產。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地介紹下人民法院調解分家析產糾紛的技巧。
目錄:
一、什么是分家析產
二、調解分家析產糾紛的技巧
三、調解分家析產糾紛的法律依據
正文:
一、什么是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指的是家庭成員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各自獨立生活的行為。分家,就是把一個較大的家庭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析產,又稱財產分析,就是將家庭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財產取得的法律事實。
家庭成員有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是基于家庭成員的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等。
二是一定的家庭結構。
由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一般沒有家庭共有財產,即使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也只有夫妻共有財產,而沒有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才出現家庭共有財產。
二、調解分家析產糾紛的技巧
分家析產糾紛,涉及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情況比較復雜,處理起來難度甚大。法院調解分家析產糾紛,一般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如何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
家庭成員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財產關系的形成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實,家庭成員之間就不存在共有財產關系。因此,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一般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沒有盡過義務,如果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事實,則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分割范圍。認定財產所有權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員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
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屬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其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法律事實,在家庭成員間也不存在共有財產關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財產。
對于沒有分配的遺產,只屬于有繼承權的人所有。
(三)應當嚴格區別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及遺產繼承
“分家析產”是個古老的話題,但是民間所說的“分家析產”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產,民間的“分家析產”可以區分為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一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產。
二是父母為防止子女間日后發生糾紛,把自己的積蓄、購置的房產等財產“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財產而是父母的財產,因此這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財產分割贈與給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贈與。財產贈與不是本文意義的分家析產,它由《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三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往往會發生民間所說的“分家”,其實這種“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遺產繼承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遺產繼承與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既有一定的聯系,又有原則的界限,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遺產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被繼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遺產繼承也不是本文意義的分家析產,它由《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四)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該處分無效。
(五)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家庭成員對家庭共同債務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債務,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未成年人無償還義務。
(六)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
共有財產屬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的,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愿采取實物分割方法的,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雖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實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愿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于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七)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
分家折產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立協議人姓名、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稱呼;
2、分家析產的原因;
3、家庭共有財產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債務清償方案;
5、協議生效條款;
6、見證人姓名;
7、立協議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8、訂立協議時間。
(八)分家析產糾紛案件舉證要點
分家析產糾紛要是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時,一般應提交如下證據:
1、主體資格的證據。
(1)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或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2、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的證據。
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如共同投資購置家庭財產、將個人收入交歸家庭、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等證據。
3、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4、分家析產的證據。
分家析產協議、分關等。
三、調解分家析產糾紛的法律依據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
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