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結婚后,為了提高兒子的生活質量,葛老先生出資購買現代牌轎車一輛并登記在小葛的名下。2015年1月小葛的妻子小李提出離婚,同時小李認為轎車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那么,葛老先生出資購買的轎車是否屬于小葛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財產呢?
父母出資為子女添置房屋、車輛或一些高價值物品在我國社會是個非常普遍的現象。然而,一旦子女離婚,如何去界定父母出資購買財物的所有權性質,就成了難題。
從法律角度上講物有動產和不動產之分,我國法律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所有權性質,是有明確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然而對于類似房產這樣的不動產以外的動產呢?法律并沒有特別的規定,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對于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在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本案中涉及的轎車屬于特殊的動產,雖然需要登記,但是其只可登記在一人名下,不可登記為共同共有,因此即使其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可認定為是一方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應認定為是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最終,法院認定葛老先生出資購買的車輛為小葛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他們夫妻兩人各半分割。
在此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各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的物品除房屋以外一般情況下均為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一定要明確所有權的,必須由父母及子女各方共同擬定協議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