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購買了一輛價值萬元的摩托車,并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結婚以后,這輛摩托車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經過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車報廢不能使用了。最近,我與妻子因為感情不和,雙方協商后同意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我認為摩托車是我婚前的個人財產,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損壞的,所以要以給予抵償,但卻被妻子拒絕了。請問,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毀損的,能以共同財產抵償嗎?
邱慶東
邱慶東同志:
我國第十八條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摩托車毫無疑問應歸你個人所有。但是,摩托車已在婚后共同生產、生活中自然毀損,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明確指出:"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那么,依照該規定,你的確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被自然毀損的摩托車。
陳志萍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