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夫妻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二.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