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否參與遺產繼承
程成據某市法院資料顯示,2008年共受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財產糾紛案為208件,2009年為456件,2010年1~11月份為833件。如此大幅上升之勢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思。筆者收集的以下典型而有代表性的案例,或許會對你有所啟示。
老人再婚,一方婚前財產并非與對方無關案例2006年3月,已經喪偶三年的凌志峰老人與劉寶蘭結為夫妻。至2010年元月凌志峰老人去世,雙方并δ創造多少夫妻共同財產。2010年4月,劉寶蘭與凌志峰子女就凌志峰再婚前的一棟房屋的繼承發生爭執。子女認為,劉寶蘭只可以參與分割、繼承其與凌志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凌志峰婚前的個人財產則完全與劉寶蘭無關,而且凌志峰生前閑聊時曾經多次說過,其死后房屋歸子女繼承,故劉寶蘭無權繼承該房屋。但法院判決卻支持了劉寶蘭參與的繼承請求。
點評一方面,《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劉寶蘭與凌志峰雖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間具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另一方面,《繼承法》中所指的遺產,并û有就財產的產生時間加以區別,即無論該財產形成于何時,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應歸結在遺產范Χ。再一方面,雖然凌志峰老人生前可能說過房屋歸子女繼承,但本案卻不具備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因為《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Σ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Σ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¼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并不存在“Σ急情況”。如果凌志峰老人有意,則不應立口頭遺囑。
老人再婚,遺囑無權處分婚后全部共同財產案例郭德春與謝玉蘭均是早年喪偶。2000年元月,時年67歲郭德春與謝玉蘭再婚。2008年,雙方購買了一套價值82萬元的商品房。2009年9月,郭德春擔心自己雖年滿41歲卻因殘疾而生活無著的兒子,便瞞著謝玉蘭,親書了一份遺囑,言明該商品房全部歸兒子繼承,并由兩λ鄰居證明。2010年6月9日,郭德春突發腦溢血死亡。不久,其子遂持遺囑要求繼承全部商品房,遭謝玉蘭拒絕。法院認為,郭德春的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而無權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故駁回了其子的“獨占”請求。
點評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郭德春單方處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顯是對謝玉蘭所享有份額的侵害,所超過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郭德春的遺囑部分有效:屬于其能分割到的一半(41萬元)應歸其子繼承,屬于謝玉蘭自己可以分割得到的另一半,則應歸謝玉蘭。再一方面,從整個《繼承法》中看,被繼承人就繼承對象的選擇,僅在第二十八條作了限制性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即除此之外,被繼承人有權自主、獨立處分自己的遺產,故雖然郭德春將自己遺產全部給兒子的“護犢”行為,對謝玉蘭存在不公的成分,但并不影響其效力。
老人再婚,遺產的歸屬并非“先占為王”
案例
自2005年66歲的呂先發與65歲康富英再婚后,彼此便閑不住,一直經營著一個水果攤,慢慢積累了24萬元存款。由于康富英û有文化,存折、密碼便一直由呂先發保管。2010年5月,由于常年的胸部不適加劇,呂先發預感到自己將不久于人世,出于擔心死后麻辣的康富英在財產處理上對自己與前妻所生女兒不利,遂將存折交給了女兒并告知了密碼,由女兒將錢全部取去。兩個月后,呂先發病逝。康富英因與呂先發女兒就存款的歸屬、繼承發生爭執,彼此無法達成一致而成訟。
點評該存款應由呂先發、康富英各占一半,呂先發的一半應由康富英、呂先發女兒繼承,即康富英18萬元,呂先發女兒6萬元。一方面,呂先發無權單方處理該24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同前所述。另一方面,呂先發之舉并非遺囑行為。根據《繼承法》之規定,繼承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而呂先發將存折交給女兒并告知密碼,由女兒將錢全部取去的行為,并不具備兩者之一的法律特性,故女兒也不能因此通過繼承獲得呂先發所享有的一半份額;再一方面,《繼承法》第二條指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已經轉化為遺產。如無遺囑,任何人均無權擅自處分,故呂先發女兒在此之前先占的存款,必須列入遺產的分割范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