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作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后均可,不受婚姻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采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指是男女雙方在婚前對婚前、婚后財產所作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