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婚前個人財產的幾種方式?
A:結婚自然會涉及到財產,雖然我國2001年實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改 變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經過若干年將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財產,除了有一部分人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正外,還有不少人想出了一 些“新招”。
一:雖然很多新人對婚前財產公正持排斥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新人在婚姻登記中心暴力婚前財產公正手續。
二:除此之,也有一些新人選擇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個人財產的歸屬,并大力推行夫妻財產“AA”制;還有一些父母擔心兒女婚變后產生財產糾紛,干脆讓孩子把一些大額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或雙方名下等。
據了解,這些采取個人財產保護舉措的人中,再婚者較多,因為他們經歷過一次婚變,對婚姻中的財產歸屬問題會格外在意。而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則相對要少,畢竟年輕人對愛情和婚姻都充滿著美好憧憬,不愿讓金錢來“玷污”純潔的愛情和婚姻。
附:什ô叫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δ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 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û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