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后,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于物權,還貸行為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于債權,所以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后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