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莉和吳剛在親戚的介紹下相識相戀,半年后的“五一”勞動節,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國慶節,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婚后,兩人因為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了解,常發生矛盾。不到兩年,兩人便決定離婚。除了一輛奔馳轎車,兩人在其他家庭財產分配上達成了一致意見。經調查,這輛轎車是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購買的,屬于陪嫁。那么在登記結婚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購買陪送的轎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說法】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本案例,奔馳轎車是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為女方購買的陪嫁,雖然是在兩人婚姻存續之間購買,但實則是女方娘家贈與女方的婚前財產,而非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