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問題一直是廣大老百姓所關心的問題,因為牽扯到房屋首付款的分配、房屋裝修款的分配、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等一系列財產分配的敏感問題。《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于2011年8月份頒布,關于婚姻財產分配的規定更加明確、合理。
原告為女方楊某,被告為男方于某,兩人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確認了家電、家具等物品的分配,并未提及婚后所住房屋的分配問題。之后,原告楊某上訴法院要求對婚姻期間所住房產進行分配。
經查明,該房產是被告于某2007年以按揭的形式購買,登記在被告于某名下。房屋總價款22萬,婚姻期間貸款本息為8萬元。房子于婚前裝修完畢,離婚期間房屋評估價值為52萬元。
原告認為房屋裝修款7萬元是女方花費的,應償還其裝修費用,并請出裝修師傅作證。原告還主張應獲得房屋婚后貸款本息相應的增值補償。而被告于某否認裝修款系女方所付,并表示婚后有5萬元的還款是男方父親出資,不應算作夫妻所有,理應扣除。
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院認為,在原、被告簽署的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婚姻存續期間還貸部分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原告也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該部分財產,該部分財產屬于未處理的共同財產,理應對原告就婚姻存續期間還貸部分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予以補償。關于被告提供其父親5萬元還款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錢款是于某父親從個人的銀行賬戶劃撥,并查明劃撥賬戶乃是被告于某名下賬戶,其父只是在銀行憑條上簽字而已。
福山法院法官審理查明后,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于某支付原告楊某房產補償款9.4萬元;因原告關于裝修費用的人證不足以證明支付來源,故駁回原告收回裝修款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