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對外效力是指雙方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發生的效力。由于夫妻財產約定中對內約定與對外約定的生效條件不一致,因此,其對內約定與對外約定的效力也不完全一致,其中,對外效力是最重要且最容易發生爭議的。
在對內效力方面,《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其約定沒有發生對外效力,對內效力亦應承認。對夫妻雙方而言,其雙方的財產都應當按照約定確定歸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的,受損一方有權要求賠償;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請求補償。
婚內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
在對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解釋(一)》并規定,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負有舉證責任。對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而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明知”的舉證責任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承擔。
知識拓展:
婚內財產約定的生效時間問題與范圍問題
關于婚內財產約定生效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只要其生效時間沒有法律限制和人為限制,都是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約定,應自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
關于約定的范圍: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約定財產的內容僅限為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對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作出約定。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何行使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時行使的權利范圍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對婚前財產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約定;可對全部夫妻財產或部分夫妻財產約定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或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等。行使權力的范圍較廣,只要雙方認可,都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