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1年王某與張某結婚。2003年,王某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資助款10萬元。后因張某有了外遇,王某決定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張某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后,由兩人平分;王某認為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后,再平分。
■律師分析:從王某的情況看,其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10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王某的。因此,這10萬元應視為王某和張某的共同財產。可見,王某的觀點沒有依據。當然,有一個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證據,證明他對婚姻的破裂有過錯,那么,王某作為無過錯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可以享受優待的。
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折價后才能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