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妻子發現丈夫擅自將公婆居住房中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轉讓給公公,于是將丈夫與公公告上法庭。
日前,南匯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丈夫與公公所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房子賣給父親
陸女士與王先生于1996年2月登記結婚。2004年4月,王先生和父親王老伯曾與一家房產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由兩人向該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屋價格為42.7萬余元。事后,父子共同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2006年4月,陸女士與王先生發生不和,回娘家居住。不久,王先生與父親到房產交易中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王先生向父親出讓系爭房屋一半的份額,價格為16萬元,王老伯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5月,王先生要求與陸女士離婚,但離婚訴求未獲法院準許。
11月,陸女士起訴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期間,陸女士又起訴法院要求與王先生父子分割房屋,庭審中,王先生父子承認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未經陸女士同意,且轉讓系爭房屋王老伯未支付對價。
今年6月,陸女士又起訴法院要求確認王先生父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是否惡意串通
陸女士訴稱,在此前離婚訴訟中,她發現丈夫未經自己同意與其父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中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轉讓給公公,且合同中約定的轉讓價格與納稅金額不一致,而實際公公并未支付。可見,丈夫與公公的買賣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了自己的利益。
而王先生辯稱,房屋是其父母購買,自己未參與購房之事,房地產權證上有其名字均是父母行為。現并未與陸女士離婚,故不存在財產糾紛問題。
王老伯則認為,系爭房屋系自己個人出資購買,房地產權證上寫上兒子的名字,是為了照顧兒子今后的生活及避免征收遺產稅,后系爭房屋已通過合法途徑重新更改為其所有。
購房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王先生父子在購買了系爭房產屋后,取得了房地產權證,該房屋的取得是在陸女士與王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現王老伯雖提出系爭房屋是其個人出資購買,但王先生與王老伯作為父子關系,其提供的證據未能證實其出資購買了該房屋。
作為父親,在與兒子簽訂購房合同時,理應知道兒、媳雙方已產生矛盾,在未征得兒媳同意的情況下,與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雙方的交易并未支付對價,顯然雙方的買賣關系侵害了兒媳的利益,故王先生與王老伯簽訂的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