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案情:
馬某和丈夫½某結婚12年,育有兩個子女,均已上學。馬某獨自經營一家五金店,生意很是紅火。½某自從2009年開始因結交不良朋友而染上賭博惡習,并欠下大量賭債。馬某多次勸½某戒賭,½某都置若罔聞。馬某因考慮到孩子尚小,也考慮到面子問題,一直û有提出離婚。但其所賺之錢一直被½某用于賭博,馬某實在無法忍受,欲與½某作出財產分割,這是否可以呢?
解析:
《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α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本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½某的賭博行為,揮霍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在此情形下,馬某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