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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秋與冬冬的離婚案進入二審后,阿秋對自己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向審判長袁月全法官提出了自己的主張。阿秋說:當初入股這家公司時,我以自己的名義投入了5萬元人民幣,占該公司全部股份的5%。這5萬元錢是與冬冬結婚后我們共同的積蓄,經冬冬同意我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的。5萬元付出之后就不再是現金了,它已經轉化為對這家公司享有5%的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冬冬公平地分割,應當是各人分得2.5%的出資額,而不是各人分得2.5萬元錢。
袁法官了解情況后說: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阿秋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你們夫妻共同所有的5萬元錢款投資這家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取得這家公司5%的股份,這份權益也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法院最終判決你們離婚的話,按照5%的出資額你倆各人分得2.5%,而不是平分5萬元錢。
但是,分割有限公司出資額應當根據我國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這類問題專門制定的一個司法解釋來操作。阿秋以自己的名義投資這家公司,從而成為這家公司的股東,而冬冬卻不是股東。現在阿秋名下的一半出資額要轉讓到冬冬名下,首先必須通過股東會決議,或者阿秋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書面聲明,證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
其次,由于其他û有表示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還需要他們對阿秋轉讓的出資額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阿秋名下出資額的一半判給冬冬。還有一種情況,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這些出資額,那ô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額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這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這部分出資額,那就可以視為他們同意轉讓,人民法院也可以對阿秋的出資額進行分割。所以最終能否分割出資額,還要與這家公司的全體股東交涉。
幾天后,阿秋把一份三分之二以上股東簽名蓋章、同意阿秋把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冬冬的書面文件交給袁法官。市二中院的終審判決把阿秋名下5%出資額的一半判給了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