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辦法成焦點
對司法解釋三,夫妻雙方離婚后財產分割處理是人們議論的焦點。特別是其規定的“夫妻雙方婚前由一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子產權歸登記人所有”,被網友稱為“老公買房,老婆û份”、“公婆買房,兒媳婦û份”,在離婚判決中“偏向了男性”。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凡認為,這是網絡上對司法解釋三的誤讀。司法解釋三重點解決了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是保護了物權人的利益。
例如,買房問題,根據物權法,產權理所當然屬于買受人,司法解釋三中,對此進行了明確,是保護了物權人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李俊對此持相同觀點,他認為,房屋的確權與性別無關。網絡上之所以驚呼“女性利益受到了侵害”,實際是因為在現實中,男方購房較多,人們本就用有傾向性的眼光來看問題,自然覺得“女方利益受到損害”。
“不是因為司法解釋而造成了不公,是因為人們風俗使然?!崩羁≌f,從相反角度來思考,為什ô男女結婚一定要男方買房,而不是女方買房呢?
將指定行為明確化
而對于南京一案前后變化,李俊認為這也不是“黑鴨子變白鴨子”,法庭判決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
李俊認為,南京一案所處時段非常特殊,發生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際。事實上,司法解釋三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
在司法解釋二中,婚姻中由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的,在婚姻關系存續后,只要購房一方父母û有特別指定受益人的,就歸夫妻雙方所有。
南京朱女士與其丈夫所住房子,就是由男方父母購買,產權登記的產權人為朱女士的丈夫,根據司法解釋二,男方父母并û有指定男方為受益人,因此應歸雙方所有。
根據司法解釋三,由于產權登記在朱女士丈夫名下,因此房產應歸其丈夫所有。
李俊認為,這是因為司法解釋三對司法解釋二的“指定”行為明確化了,明確為歸產權登記人所有。
這是因為,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什ô是指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多。而司法解釋三將指定明確為產權登記,有利于指導老百姓如何去指定受益人。
而在網絡上,該條款被稱為“公婆買房,兒媳無份”。李俊認為,這同樣源自于中國老百姓的風俗。中國的父母辛苦攢錢給兒女買房子不容易,但是在婚姻中,中國的老百姓也不會當著兒女的面指定說,這個房子歸哪個所有,相比之下這樣“更傷感情”。而在贈予兒女房屋時,只需在房產登記時指定名字,既“不撕破臉皮”,又明確了產權關系,實際上更好。如果一方父母信任婚姻雙方,把兩人的名字一起寫在產權證上,這樣房屋就不會和“兒媳無關”。
涉及財產問題還應協商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對物權人的保護還體現在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方面,離婚時產權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補償應考慮房屋市價、共同還貸比例等。
例如,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近日首次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在結婚前購房,張女士出錢繳納了首付,并登記成為該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屋房貸。
2008年雙方離婚,張女士于2010年將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鐘先生認為涉案房屋的產權系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出售房屋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由于原被告不能達成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即張女士所有。由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張女士需要對鐘先生就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財產補償。經過法院調解,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涉案房屋歸被告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予鐘先生相應的補償款。
因此,李俊認為,司法解釋三更體現了對產權人產權的尊重,更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將給法官更細化的判決依據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3年內,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分別為128.6萬件、134.1萬件和137.4萬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予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
對此,朱凡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只是對司法實踐中δ明確規定的財產分割、親子鑒定、損害賠償等給予界定,以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缺乏詳細的適用標準,給審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難度?;橐龇ㄋ痉ń忉屓雠_后,將為法官審理這類案件提供更充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