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張女士聽說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想起自己2009年9月離婚時忘記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張女士咨詢,能否再次向法院申請離婚時忘分割的財產?
豐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張女士,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可以向法院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張女士于2009年9月調解離婚,2011年6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尚δ超過訴訟時效,所以張女士還能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