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原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2)從財務角度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3)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ô約定優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Χ以協議內容為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優于法定財產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