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老年人再婚時,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配偶與子女的繼承問題。例如,甲、乙系夫妻關系,雙方有一子丙。甲乙雙方有一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在乙去世后,甲又找一老伴丁,并辦理結婚登記。這時,該房產是甲與丁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甲的個人財產?假如甲先去世,房產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房產是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乙去世后,如果û有遺囑的話,乙對該房產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應該由甲與丙共同繼承,在甲與丁結婚后,甲對該房產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應該屬于甲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因此,該房產不會成為甲與丁的共同財產。但是,假如甲先于丁去世,丁作為甲乙的配偶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這時,如果甲不立遺囑,甲的財產應該由丁和丙共同繼承。如果想要改變上述財產的性質,可以采取書面的財產約定或立遺囑的辦法。
老年人再婚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實際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至1993年,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即不論男女哪一方的財產,一結婚就變為雙方共有。
第二階段是1993年至2001年,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共有制,即共同生活4年,生活資料歸雙方共有。共同生活8年,生產資料和住房歸雙方共有。但從2001年4月28日頒布新《婚姻法》以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已經完全歸個人所有。一方辭世,如無特別遺囑,子女仍有財產繼承權。
所以,實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制度,才能保證老年再婚的成功。郝麥收把這種原則定義為“三不變”,即老年再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再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親子關系不變。再婚前,遵照這些原則到相關單λ進行公證或見證,將會為老年人再婚免去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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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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