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凌晨,漢陽交警接到一起交通事故的報警。交通部門工作人員來到事故現場,發現月湖橋上有一輛倒地的電動車,受傷的中年男子躺在下橋處的快車道上。事故現場散落著不屬于電動車的零碎物件。
交通部門工作人員將受傷的中年男子送往醫院之后,調取了事故發生路段的監控錄像,鎖定了一輛在橋上S形行駛的標志307,遂將該車確定為重大嫌疑對象。工作人員通過調查找到了肇事車輛,該肇事車輛車身還保留有肇事之后的損傷痕跡。車主稱事發當日,自己的弟弟借走了自己的車。根據車主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員找到了當日的駕駛人郭某。經過詢問,郭某承認11月29日晚與朋友去唱歌,并喝過啤酒。30日凌晨返回漢陽時撞倒了電動車。由于自己喝過酒,害怕被查,遂在撞人之后迅速逃逸。之后警方對郭某進行了酒精含量測試,雖時隔六小時,郭某體內酒精含量仍然超過了酒駕的標準。
據悉,被撞的電動車車主經搶救無效死亡。
我國明令禁止公民在酒后行使駕車行為,因為酒精具有麻痹神經的作用,酒后行為人的判斷能力和應變能力都會有所下降,此時駕車行駛無疑是一個及其危險的行為,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威脅。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的規定與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無論是酒后駕駛還是醉酒駕駛,這些行為都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四款的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指出:上述實例中,郭某違反交通管理規則,在飲酒過量后依然自行駕車行駛,引發了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郭某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最終導致被害人搶救無效而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按照上述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3條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在肇事之后,沒有立即對傷者進行送醫治療,而是因害怕承擔責任,丟棄傷者自行逃逸,其行為已經具有了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實踐當中,類似的案例數不勝數,根據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起因源于酒駕的事故幾乎占據了所有交通事故的半壁江山。交通事故的頻發給無數家庭帶來了悲傷,更為行為人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相信現在的每個人都處在春節帶來的幸福和喜悅當中,上述案例卻為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在享受走訪好友、游走于美食美酒之間時,千萬不要去觸碰紅線。敬畏生命,遵守交通規則,平安的渡過2015,迎來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