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反悔獨自償還與前妻欠下的共同債務,被法院判敗訴。
因為一筆11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儲先生被原來的岳父和前妻的弟妹告上了法院。夫妻共同債務,為何要他一人承擔,原來協議離婚時儲先生曾與前妻約定,債務都由他一人承擔。儲先生在法庭上稱,其獨自承擔債務是為了希望和前妻和好,所以,制定這個協議是違心之舉。
前天,南匯區法院作出判決,獨攬巨債的儲先生被判決返還欠款。
一朝賴帳成被告
儲先生與郭女士原是夫妻。為炒股票和維持日常家庭開支,2000年,郭女士出面向自己的父親和弟妹借款共計11萬元。2001年10月25日,郭女士與儲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在雙方簽訂的自愿中,明確“欠女方親友11萬元,由男方在2002年開始每年歸還1.1萬元,分10年即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還清”。然而,時過兩年,儲先生卻一直未還錢,前妻的父親和弟妹于是將他告上法院。
期望和好獨攬債務
法庭上,儲先生辯稱,他們的離婚是假離婚,離婚協議書內容不真實。他與前妻郭女士只是因經營股票不善而離婚。他還表示,當初在離婚協議里明確愿意獨攬債務其實是違心之舉,目的是為了希望有朝一日妻子能回心轉意。
法院判決行為自負
南匯區法院認為,儲先生與前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買賣股票而由前妻出面向前妻的父親、弟妹借過錢。根據自愿離婚協議書,應當認定儲先生及前妻在離婚時已經約定由儲先生獨自承擔歸還前妻親友的11萬元債務的責任。儲先生明知離婚協議設定了不利于其的由其獨自歸還11萬元債務的義務但仍簽署離婚協議書,故該筆借款應當由儲先生獨自歸還。法院判決儲先生判決生效后歸還。(閔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