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12 月1 日,記者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終審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婚內單方舉債屬于個人債務。
王東與梁娜(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 2007年10月10 日經婚介所介紹相識,雙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21日起分居生活。后梁娜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該判決現已生效。
在過程中,張亮將王東和梁娜告上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償還未歸還的借款2 萬元。王東答辯說,2007年10月25日,即雙方結婚兩周后,王東為了給梁娜購買門頭房,向張亮借款16 萬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一份。2008年3月3日,王東償還張亮14 萬元,并在借條中將還款的事實予以記載。因此,王東認為,這筆借款是婚內發(fā)生的,應該由自己和梁娜一起償還余款2 萬元。梁娜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這筆借款是王東與梁娜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梁娜又不能舉證證明婚內與王東有關于婚后財產權利歸屬的約定,因此,這筆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一審判決梁娜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梁娜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東與梁娜結婚4個月即分居,兩人名下均無房產登記。王東雖然表示向張亮借款是為了給梁娜購買門頭房,但王東、梁娜在婚后不存在買房的事實,即本案借款用途與王東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王東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關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并判定該借款由王東一人償還,梁娜不承擔還款責任。
點評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康靖: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要考慮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如果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二是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目前,民間借貸等案件糾紛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越來越多。因此,建議家庭對于大額舉債,應由夫妻共同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