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擋箭牌”還是難逃債務
■實習生呂曉琳本報 化冰
本報訊有一對夫妻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男方稱所有財產都歸女方。原來在離婚前,男方從朋友處借款20萬元,欠款到期,債權人要求還款,男方表示無錢,女方表示已經離婚,沒有義務還款。債權人百般無奈的情況下,聘請遼寧事達律師事務所劉剛、王偉律師代為進行訴訟,將二人告上法庭。律師認為,債務人涉嫌“假離婚真逃債”,最終法院判決夫妻二人對該筆債務負有連帶償還的責任。
債務人突然“離婚”,債權人急了
據了解,2005年3月5日,我市市民梁某從好友辛某處借款20萬元,并寫了借款人為梁某的借據一張。2005年12月末,梁某和妻子梅某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領取了。他們雙方約定,所有財產都歸女方,包括房屋和一個時裝精品屋。2006年5月,欠款到期后,梁某沒有還款。辛某找到了梁某要他還款。梁某說:“我現在是光棍,沒錢還你。”辛某很奇怪。于是,梁某就將他離婚和財產分配等情況說了,辛某才恍然大悟。辛某見梁某不打算還錢,就去找了梅某。梅某一臉嚴肅的說:“我們已經離婚,而且我又沒借你的錢,誰欠錢你找誰要去,以后別再找我!”
咨詢律師,債權人茅塞頓開
面對這樣一種尷尬情況,辛某向遼寧事達律師事務所的劉剛律師進行了咨詢。劉剛律師聽完他的敘述以后表示:“你的權益仍然能夠得到保護,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筆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他們雖然離婚,但都仍然負有還款義務。如果他們兩人拒不還款,我建議你起訴他們。”
法官洞察秋毫,做出公道判決
辛某聘請劉剛律師代為處理此事。劉律師對這個案子進行了周密的調查取證,他對債權人表示:這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假離婚真逃債”案件!于是辛某將梅、梁二人告上法庭,同時申請法院對梅某經營的精品時裝進行財產保全。
2006年7月24日,西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梁某認為債務是存在的,但應由自己償還。梅某表示不知梁某借款一事,是梁某私自借的,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現在已經離婚,并且約定財產都歸她,她不應該代前夫償還債務。劉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就屬于此種情況。而且二被告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也只能在二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原告。并且更重要的是,原告有證據證明二被告將該筆借款用于購買住房了。隨后,證人鄭某(與原被告都是朋友)出庭作證,證實在一次與原被告吃飯時,二被告說過用這筆錢購買了住房的事情,而該房就是二被告現住的房子。所以劉律師認為,這筆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2006年8月12日,西崗區法院公開宣判,認定該筆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并判決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此筆借款。二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在不久后償還了20萬元借款。
本案結束后, 采訪了劉律師。劉律師表示:只要是在夫妻存續期間對外欠下的債務,又用于了家庭生活或生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盡管二人已經離婚,仍然應當負連帶償還責任。所以他還一再奉勸那些“假離婚真逃債”的人,不要用“離婚”這個擋箭牌再做文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