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有一句話大家也常聽到:一家人不說兩家話。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出現金錢借貸該如何處理呢?常州的商先生最近就遇到了這種情況,自己向妻子借了一筆錢未歸還,不料被妻子告上了法庭。
2007年3月,已是不惑之年的姚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大她13歲商先生。初次見面,兩人情投意合,閃電般地墜入了愛河。同年7月16日,兩人便到民政部門申領了結婚證書。然而好景不長,婚后不滿三個月,兩人的婚姻就亮起了紅燈。為逃避每天無休止的家庭“爭戰”,商先生干脆“拋”家另辟了“棲息”之地,只是偶爾有事找姚女士商量才回家一趟,兩人保持著微妙的夫妻關系。2008年1月23日,商先生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向妻子姚女士借款20多萬元,并當場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約定于一年內分三次還清以上借款。按照還款計劃,丈夫商先生先還了6萬元。可是,約定的還款日期已過,剩下的14多萬元,遲遲未還。妻子無奈,于今年3月向常州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丈夫在婚內返還這筆借款。
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丈夫首先承認其向妻子出具還款計劃的事實。但他認為,這筆借款是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目前兩人仍屬夫妻關系,法庭不應該支持妻子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法確立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夫妻雙方可以獨自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債務人的范圍并不排除其配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被告丈夫所寫的還款計劃是發生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還款計劃系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夫妻之間部分財產的歸屬作出的書面約定,其內容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妻子要求被告丈夫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成立,一審判決丈夫商先生歸還妻子姚女士人民幣146000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