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問題可以分為三部分: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財產,哪些是約定的財產。
對于夫妻離異的財產及債務問題,離婚時的分割規定主要有:
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系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 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于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 適當多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于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后,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婚前彩禮可全部歸還。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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