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被告張某被判與前夫李某共同償還原告魏某借款本息5500元。
張某和李某原為夫妻。2000年,因做生意資金緊張,李某向與之有業務關系的魏某借款1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2分。2001年10月20日,魏某找李某要賬,李某不在家,在魏某的要求下,張某與魏某對雙方的賬進行清算后,下欠本金3000元和利息2500元,由張某向魏某出具欠條一份。后張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03年3月,魏某找李某要賬,李某無錢還賬,給魏某簽了一份協議,約定分期分批還款。但逾期李某未還。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5500元。
李某缺席未進行答辯。張某辯稱,款不是她借的,她也沒花該筆款;2003年3月3日,原告魏某已與李某達成還款協議,由李某分期償還;其和李某離婚前已約定,誰經手借的款誰還,該筆借款不經她手,不應由她償還,并提供有她和李某簽字蓋章的協議書一份。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0年借款10000元,系被告張某和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為,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張某辯稱李某借款未用于家庭,但沒有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不能證明魏某與李某約定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張某辯稱與李某離婚前已約定誰經手借的款誰還,其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